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領導干部出國(境)
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縣領導干部出國(境)審批管理程序,規范出國(境)活動,明確職責,根據出國(境)審批管理工作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出國(境)包括因公出國(境)和因私出國(境)。所指人員為我縣黨政機關、縣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科級領導干部。
第二章 出國(境)人員條件
第三條 出國(境)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對外交往中維護國家榮譽、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紀律、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準因公出國(境):
(一)受到黨紀政紀撤職以上處分未滿5年的;
(二)違反外事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已確定要調轉工作單位的;
(四)因涉嫌違紀違法已被有關機關立案調查的或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的;
(五)國家法律規定不準出境的,不得批準因公出國(境)。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準因私出國(境):
(一)掌握政治、經濟、科技等重要機密,不宜因私出國(境)的;
(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錯誤的;
(三)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檢察機關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至出國申請提出時,尚有未了結民事案件的;
(四)紀檢監察機關正在審查尚未結論和處理的,或正在黨紀或政紀處分期間的;
(五)因私出國(境)有不良記錄的;
(六)其他原因認為不宜因私出國(境)的。
第三章 因公出國(境)的審批
第六條 因公出國(境)必須有明確的出訪目的和實質性出訪內容,對赴國(境)外進行招商引資、商務談判、科教合作以及必要的體育比賽、文化交流、友好城市交流、經省外國專家局批準的國外培訓等活動予以支持,嚴格控制其他一般性出國(境)考察。
第七條 對各類協會、社會群團組織的各項國(境)外參展、慶典、研討會、洽談會等無實質性內容和作用的活動,除有特別要求,一般不予批準。
同一單位有2名以上領導干部(含2名)同團出國(境)的、夫妻雙方同團出國(境)的、出訪任務與本系統本行業工作無關的,不予批準。
第八條 領導干部原則上1年內因公出國(境)不超過1次。除工作需要,可以再次因公出國(境),但在6個月內不得率團或同團出訪同一國家(地區)。
第九條 嚴禁開展以盈利為目的的組團出國(境)活動,嚴禁假借因公名義公費出國(境)旅游,嚴禁通過走因私渠道出國(境)執行公務。
第十條 申請人因公出國(境),須及時將因公出國(境)請示件、組團單位通知、外方邀請函、出國(境)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報縣紀委和縣外事僑務辦征求意見后提交縣委組織部進行審核;縣委組織部經審核,對因公出國(境)事宜出具審查意見;所在單位根據縣委組織部出具的審查意見及上述有關材料報所在單位的分管縣領導和縣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呈縣委主要領導審批同意;縣委組織部根據縣委主要領導批示件及上述相關材料出具《因公出國及赴港澳人員審查批件》送達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報省有關單位。
業務工作具有隸屬關系的單位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的,在履行上述手續之前,還應征求主管部門的意見;副科級單位的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的,由主管部門向上述有關單位報送相關材料。
因公赴臺的,經縣委主要領導批準后,除將上述材料報縣委組織部外,還應將《赴臺人員審查表》交由縣委組織部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四章 因私出國(境)的審批
第十一條 確因特殊情況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的,由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請,申請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嚴格把關,認真審查,重點審查有無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相關內容,經核準后,提出書面報告報縣委組織部,書面報告應說明出國(境)的理由,出訪地點、時間、期限,費用承擔和工作交接情況,并通知申請人到縣委組織部做好相關材料的申報工作。
經縣委組織部審查通過后,通知申請人到縣委組織部領取《瓊中縣科級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人員審批表》和《瓊中縣干部職工休假審批表》;申請人填寫上述兩張表格并經單位領導確認后,將本人的書面申請及上述兩張表格交予縣委組織部,由縣委組織部交分管縣領導、組織部長、縣委主要領導進行審批。
經縣委審批同意確認后,申請人應憑個人書面申請、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到縣公安局辦證中心領取相關表格,填寫完畢交由縣委組織部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五章 出國(境)經費來源
第十二條 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要根據出訪任務合理預算有關經費,嚴格按照國家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出國費用的相關規定,憑任務批件、人員批件和審批意見報銷費用。
第十三條 因違反規定出國(境)的,或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游的,走因私渠道出國(境)的,出訪費用一律自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但承辦單位仍要參照本辦法有關程序,充分履行告知等義務,以便縣委組織部能夠及時向省委組織部辦理備案等相關手續。
其他干部因公出國(境)的,參照以上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科級非領導干部及涉及國家秘密重要部門的一般干部因私出國(境)的,參照以上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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