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四項監督制度,促進各單位黨委(黨組)書記認真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提高各單位選人用人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黨委(黨組)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是指各單位黨委(黨組)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由市委組織部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條 對因擬提拔使用即將離任的各單位黨委(黨組)書記的檢查,一般結合干部考察進行,由市委派出的干部考察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各單位黨委(黨組)書記的檢查,由市委組織部干部監督科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即將離任的各單位黨委(黨組)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任職期間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有關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情況;
(二)任職期間本單位選拔任用的干部的情況;
(三)任職期間本單位用人風氣的情況;
(四)任職期間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情況;
(五)任職期間加強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離任檢查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即將離任的各單位黨委(黨組)書記報告任職期間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況;
(二)在一定范圍內對即將離任的各單位黨委(黨組)書記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和各單位黨委(黨組)近一年內新任用的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三)通過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受理舉報等方式聽取干部群眾意見;
(四)查閱干部任免相關材料;
(五)向市委組織部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的單位黨委(黨組)書記反饋檢查結果。
第七條 對擬提拔使用的各單位黨委(黨組)書記的民主評議,參加人員范圍與考察時的參加民主測評人員范圍一致。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各單位黨委(黨組)書記的民主評議,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黨組)成員;
(二)本單位全體干部;
(三)下屬單位主要負責;
(四)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八條 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單位黨委(黨組)書記的重要依據。對民主評議中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要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資格。
擬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應當反映檢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
第九條 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各單位黨委(黨組)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于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對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干部,有關單位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就其任用情況作出說明?疾旖M或者檢查組應當對其任用過程進行調查了解。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